承租人以出租方阻挠经营为由拒付租金能免责吗?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14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存在阻挠经营等违约行为,以此为由拒付租金但无有效证据佐证的,能否免除租金支付义务?该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1民终1400号生效判决解答: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存在阻挠其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拒付租金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承租人经出租人多次催告后仍拒不支付租金的,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依法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返还租赁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05年原富川县富阳乡某村经联社与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厂签订《租用土地补充延期协议》,约定将原租地期限延长至2027年5月15日,年租金2万元。2012年该经联社注销,其权利义务由该村第一至第十一村民小组承接,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仍按原协议履行。2024年村民小组曾因某厂欠付租金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厂支付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30日的租金及逾期利息,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2024年7月之后的租金,某厂以村民小组阻挠其正常经营为由拒绝支付,经多次催告仍不支付,村民小组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租金、清理返还土地等,某厂反诉要求村民小组返还已付租金2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厂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村民小组存在阻挠经营的行为,拒付租金无合法依据,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案涉租赁协议、某厂支付租金20493元、限期30日内清理土地并返还、驳回某厂反诉请求。某厂不服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1民终1400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租人存在阻挠使用租赁物、断水断电等违约行为,承租人应当第一时间固定有效证据,比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明确记载纠纷主体和事实的出警记录、能够清晰显示实施主体的视听资料、公证机构出具的现场公证文书等,仅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无明确主体的现场照片,难以被法院采信作为拒付租金的合法依据。
- 出租人向承租人催收租金时,应当留存书面催收凭证,比如短信、微信、邮件催收记录,或有签收记录的书面催收函,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及合同解除后的场地占用费。
- 承租集体所有土地的企业,遇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合并、注销等变更情况的,应当及时与承接权利义务的新主体补签租赁协议,明确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主体资格、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