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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保证人要承担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14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借条中仅由担保人签字,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的,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1民终141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借条中仅标注担保人身份,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的,按照《民法典》规定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而非连带保证;其次,若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该期间属于法定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效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本案中债权人2023年7月就已向债务人明确了还款宽限期,直至2025年7月才提起诉讼,早已超出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因此法院驳回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真实案例

2022年3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30万元,李某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同时约定逾期还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王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张某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交付了30万元借款,李某仅偿还了2个月利息后就未再还款。2023年7月,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催要借款本金,李某多次承诺宽限期后仍未还款。2025年7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支付律师费,同时要求王某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仅在担保人处签字,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张某2023年7月已向李某主张还款并给予了宽限期,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张某2025年才起诉早已超出保证期间,因此王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最终判决李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律师费,驳回张某要求王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1民终141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人在要求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若需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写明“保证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能仅让保证人签字了事;
  2. 建议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可约定“保证期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避免法定6个月保证期间过短导致脱保;
  3. 若债务人逾期还款,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切勿拖延导致保证期间经过,丧失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4. 若双方就担保事项有口头约定的,一定要通过书面签字、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形式固定证据,避免事后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