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物权纠纷 > 违反法院调解书修建相邻围挡必须全部拆除吗?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1760号案例实务解读

违反法院调解书修建相邻围挡必须全部拆除吗?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17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违反此前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约定,擅自修建相邻围挡/挡土墙,是否必须全部拆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2民终1760号生效判决分析:违反生效调解书约定修建相邻设施并非必然全部拆除,法院会结合相邻关系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原则,以及是否实际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是否符合绿色原则等因素综合判断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被上诉人虽未按调解书约定提前告知上诉人确认就修建挡土墙和围挡,但该修建行为未损毁上诉人原有路基,反而加固了道路,仅围挡过高对上诉人造成压抑感,因此法院仅判决拆除超出1.1米的部分,而非全部拆除,同时也无需重新履行原调解书的填充约定,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覃某甲、谭某与覃某丙、覃某丁系前后邻居,此前因围墙纠纷经法院调解出具(2021)桂1226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覃某丙、覃某丁砌围墙需沿路基挡土墙以外垂直砌筑,填充空隙前需经覃某甲、谭某确认。2023年覃某丙、覃某丁未告知上诉人,自行浇筑挡土墙并架设2米高塑料网围挡,双方再次成诉。一审判决维持挡土墙和钢管现状,仅要求改移塑料网,上诉人不服上诉。

争议焦点

1、被上诉人未按调解书约定修建围挡是否应全部拆除?2、原调解书第三条是否还需继续履行?

法院观点

被上诉人虽违反调解协议未提前告知确认,但修建的挡土墙未损毁原有路基,反而加固了道路,全部拆除会造成资源浪费,不符合绿色原则;但围挡高达2米对上诉人房屋造成压抑感,不符合相邻关系原则。

裁判结果

二审改判要求被上诉人于30日内将围挡超出路面1.1米以上的部分拆除,维持改移塑料网及石块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2民终1760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相邻权纠纷中签署的调解协议/法院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履行过程中如需调整方案应提前与对方协商确认,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2. 若认为对方违反调解协议约定侵害自身权益,应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优先协商补救方案,若协商不成再起诉,无需一味要求全部拆除已建成的设施,避免扩大自身维权成本和资源浪费。
  3. 对于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新增诉求,二审法院通常不予审理,当事人起诉时应尽量全面列明自身诉求,避免遗漏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