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故意挂床延长康复期产生的费用要不要赔?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18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康复期产生的不合理医疗费用,侵权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2民终1824号生效判决分析:侵权人仅需对受害人因事故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及康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恶意挂床、无医疗必要性的住院产生的不合理费用,属于受害人自行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侵权人无需赔偿。本案中覃某在康复治疗已无明显效果的情况下,多次主动要求继续住院康复,该部分费用被法院依法扣除,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16日,未成年的黄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前方同向左转弯的覃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覃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覃某承担次要责任。覃某受伤后住院治疗6天即转入康复科住院113天,共产生医疗费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一审判决黄某甲及其父母共同赔偿覃某62579.57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覃某后期主动要求延长的住院康复费用是否属于合理损失,是否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法院观点
二审查明覃某自2023年5月26日起病情仅为左肩轻度活动受限,后续3个多月的康复治疗无明显效果,且覃某未就该部分康复治疗的合理性申请司法鉴定,因此认定2023年5月27日之后的康复治疗为不必要、不合理治疗,产生的费用31334.71元由覃某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扣除不合理医疗费用后,黄某甲、黄某乙、袁某仅需再赔偿覃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678.21元,赔偿款项可先从黄某甲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支付。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2民终182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交通事故侵权人而言:如果怀疑受害人存在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的情况,要及时收集医院病程记录、查房记录、用药清单等证据,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对医疗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司法鉴定,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治疗和康复应当严格遵医嘱,不要为了多拿赔偿恶意延长住院时间,否则不仅扩大的损失需要自行承担,还会因为诉请金额过高需要多承担对应的诉讼费用,反而得不偿失。
- 此外需注意: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即便受害人起诉时未成年人已经成年,其原监护人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