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终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追偿吗?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19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中,已经全额承担了赔偿责任的终局责任人,是否有权向其他非终局责任人追偿对应份额的赔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2民终1909号生效判决解答: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核心规则是仅中间责任人(非终局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而作为损害结果的最终承担主体,终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权向其他非终局责任人主张追偿。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实际侵权人、终局责任人,要求被上诉人分摊赔偿款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最终两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真实案例
河池市某甲公司为经营早教业务的机构,2024年5月将早教中心经营权转让给河池市某乙公司,但未履行对原有会员的通知义务。2024年6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莫某在某乙公司提供的早教课程中摔伤,遂起诉两家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两家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乙公司全额支付了赔偿款11832.37元,随后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承担一半赔偿款5916.1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乙公司是事发时的实际经营者,是直接侵权责任人,属于案涉债务的终局责任人;某甲公司仅因未履行会员通知义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非终局责任人,最终判决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2民终1909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受让涉及预付费会员的服务类经营权时,务必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原有会员服务的责任划分,且双方需共同向所有会员履行正式的转让通知义务,留存通知凭证,避免后续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
-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普通连带责任存在本质区别:普通连带责任的承担者承担超过自身份额的债务后均可追偿,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仅非终局责任人享有追偿权,维权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责任性质,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 教育、托育等面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购买经营责任保险降低运营风险,同时日常经营中要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义务,留存尽到管理职责的相关证据,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可有效降低责任承担比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