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施工毁损林地,发包人是否共同赔偿?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19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本文系征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开裁判文书进行的实务解读,本案非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
法律问题
风电项目、道路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施工不当导致附近村民林地被泥沙、滚石覆盖,权利人要求复垦和赔偿时,工程发包人是否当然要与施工单位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桂12民终1955号排除妨害纠纷中,一审法院认为发包人某广西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疏于管理,应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复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则改判认为,发包人是否担责不能简单以“工程是其发包”来推定,而应审查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是否存在过错。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2民终1955号生效判决分析: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第三人林地、土地、房屋等财产损害的,直接实施施工行为并造成损害的承包人,通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发包人并不因“发包工程”这一身份当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本案二审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民法典规则体系中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
换句话说,权利人若要求发包人共同赔偿,不能只证明“工程属于发包人项目”或者“承包人施工造成损害”,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发包人存在可归责的过错,例如:
- 明知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环保履约能力仍予选任;
- 发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工程规范或环保要求的施工指令;
- 对施工方案、弃渣排放、边坡防护等关键事项作出错误定作要求;
- 对损害发生具有实质支配、指挥或者共同实施行为。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最大的实务价值在于区分了“项目利益归属”与“侵权责任归属”:发包人是项目建设方、受益方,并不当然等于其就是施工侵权责任主体;法院仍会回到民法典关于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责任的规则,审查发包人是否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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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杨某甲、杨某乙主张,其在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宝坛社区某屯羊角山种植杉树。某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中国某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开挖道路产生的泥沙、滚石覆盖、毁损了部分林地和林木。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林地被覆盖面积为29.986亩,并认为施工单位中国某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应承担责任;同时认为发包人某广西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疏于管理,应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复垦和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广西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否对施工单位造成的林地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广西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类型的承揽合同。
中国某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损毁杨某甲、杨某乙的林地,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
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某广西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因此其对中国某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责任。一审判令某广西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相关处理;
- 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中国某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杨某甲、杨某乙位于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宝坛社区某屯羊角山面积29.986亩的林地进行复垦,并经林业部门验收通过;
- 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中国某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杨某甲、杨某乙支付赔偿款17,991.6元,2025年1月之后的林地赔偿款按照每亩每年300元计算至完成复垦之日止;
- 驳回杨某甲、杨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2民终1955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 案件类型:民事 / 物权纠纷 / 物权保护纠纷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类似施工毁损林地、农田、房屋、道路的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习惯把“发包人、施工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全部列为被告,这在诉讼策略上可以理解,但能否最终获得支持,取决于证据能否证明各方的责任基础。
1. 受损权利人:不要只证明“谁的项目”,更要证明“谁实施、谁指挥、谁有过错”
如果权利人希望发包人共同承担责任,应尽量收集以下证据:
- 发包人直接安排施工路线、弃土弃渣位置、临时占地范围的通知、会议纪要、微信记录;
- 发包人明知施工单位无资质、无环保措施仍允许施工的证据;
- 发包人现场人员实际指挥施工、要求变更施工方式导致损害的证据;
- 政府协调记录、项目施工图、红线图、征租地资料、复垦承诺等材料。
仅有“工程是发包人的”“项目由发包人投资建设”这类事实,通常不足以当然推出发包人承担侵权责任。
2. 发包人:合同中写明环保、复垦义务还不够,过程留痕同样关键
本案中,二审法院未采纳发包人提交的部分函件作为关联证据,但最终仍因缺乏定作、指示、选任过错而免除其侵权责任。征和律所建议发包人在工程管理中注意:
- 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施工能力、环保履约能力;
- 在合同中明确水保、环保、复垦、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 对发现的违法施工、越界施工、弃渣不当等问题及时书面制止;
- 保存整改通知、复函、现场照片、监理记录、验收资料。
这些材料不仅关系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追偿,也可能影响发包人对外是否被认定存在过错。
3. 施工单位:实际施工造成损害,复垦责任难以回避
从本案结果看,施工单位未上诉,一审关于其承担复垦和赔偿责任的部分被二审维持并变更明确。对施工单位而言,山地道路、风电项目、矿山治理等工程尤其要重视边坡防护、弃渣处置、排水系统和临时用地恢复。一旦造成林地覆盖、滑坡、泥沙淤积,法院可能支持权利人要求恢复原状、复垦并赔偿怠于复垦期间的经济损失。
4. 关于面积、损失、复垦标准:最好尽早申请专业测绘或鉴定
本案上诉中还涉及乡政府证明、林地面积、是否需要鉴定等问题。虽然二审最终聚焦于发包人责任问题,但在同类案件中,受损面积、损害程度、复垦方案、损失金额往往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当事人尽早固定现场照片、航拍影像、测绘数据,并视情况申请司法鉴定或专业评估,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赔偿范围被压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