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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盖章的对账单发料单能作为货款结算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3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对账单、发料单没有买方盖章或者指定签收人签字,能否作为认定欠付货款金额的合法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358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部分交易单据没有买方盖章或者指定人员签字,只要该类单据符合双方交易惯例、能与其他证据(如已付款记录、沟通记录、其他已确认的单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且买方收到催款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信该类单据作为认定货款总额的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4月,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买方)与临沧某有限公司(卖方)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砼,买方指定檀某为签收人,双方按月对账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买方指定签收人檀某在项目完工前离职,导致部分对账单、发料单没有买方盖章或檀某签字,双方对总货款金额产生争议。经统计,卖方累计供货总额1764910元,买方已支付1538040元,尚欠226870元未付。卖方多次向檀某、买方发函催款,买方均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也未支付剩余货款,卖方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卖方提交的对账单、发料单虽有部分未签章,但单据金额前后连续累加,与全部发料单总和一致,且签字人员固定,买方已支付的货款金额也远超出其抗辩的货款总额,不符合常理;同时买方收到催款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对欠款金额的认可。因此认定买方欠付货款金额为226870元,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及逾期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临沧某有限公司货款226870元及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黔01民终1035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卖方而言,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的指定签收、对账人员,若相关人员离职要及时要求买方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其次要妥善留存所有供货单据、沟通记录、催款凭证,催款时要明确告知对方“若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对账金额”,避免后续产生举证障碍。
  • 对买方而言,若内部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通知合作方,收到供货方的对账、催款通知后,若对金额有异议要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并留存证据,避免默示认可产生不利法律后果;同时要规范内部收货、对账流程,避免非授权人员签字带来的法律风险。
  • 买卖双方若对货款金额产生争议,可先协商对账,协商不成的可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