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承诺购房交8万抵16万未兑现能否退中介费?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5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房时与中介约定“交8万抵16万”购房优惠,最终未按约定享受优惠的,是否可以要求中介退还已付的居间服务费?开发商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519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案涉居间协议中“交8万抵16万”的约定性质为中介帮助委托人向开发商争取的优惠条件,并非确定可兑现的承诺,且公安机关经侦查已确认中介不存在虚构优惠的犯罪行为,故不能仅以未足额享受优惠认定中介构成欺诈。 其次,居间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视为居间服务完成,本案委托人已成功签订购房合同并收房,且签约时未对购房价格提出异议,视为其已认可实际享受的优惠标准,中介已完成居间义务,无需退还服务费。 最后,开发商与中介仅为渠道销售合作关系,并未授权中介对外宣传“交8万抵16万”的优惠,也不存在明知中介虚假宣传而不制止的情形,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张某为购买贵阳某楼盘房屋,与某丙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约定中介帮助其向开发商争取“交8万抵16万”的购房优惠,张某支付8万元居间费,双方约定张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视为居间服务完成。后张某与开发商某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屋单价低于开发商内部定价均价,张某签约及付款时均未对价格提出异议。之后张某以未享受“交8万抵16万”优惠为由起诉要求中介股东退还8万元居间费及利息,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贵阳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为,中介已促成购房合同签订,张某签约时未对价格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优惠,中介已完成居间义务,最终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10519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房者签订居间协议时,要仔细核实优惠条款的性质,若中介承诺固定购房优惠,应要求将优惠兑现的具体标准、未兑现的违约责任明确写入合同,避免仅约定“帮助争取优惠”的模糊表述。 2. 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核对房屋价格是否符合预期优惠,若发现未达到约定优惠标准,应当场提出异议,不要贸然签字付款,否则事后再主张未享受优惠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3. 若发现中介存在虚假宣传优惠的情况,要第一时间留存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向住建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固定相关事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