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逾期后罚息复利能要求降低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7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逾期后罚息、复利按照原利率上浮50%计算,借款人主张利率过高要求调低的,法院会不会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759号生效判决分析: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逾期罚息、复利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上浮比例在金融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即逾期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30%-50%),就属于合法有效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借款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罚息和复利,其单纯以利率过高、无力承担为由要求调低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最新案例
2023年5月,贵州某有限公司与修文江海某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最高借款额度140万元,借期内固定年利率5.5%,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即8.25%,逾期后复利也按8.25%计算,尹某以名下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3年7月银行依约发放贷款139.9万元,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未足额清偿本息,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并行使抵押权。一审法院支持银行全部诉求,尹某、某公司不服上诉,主张逾期利率过高要求按年利率5.5%计算罚息和复利。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关于罚息、复利的约定合法有效,一审判决认定标准无误,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10759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利率、罚息、复利、违约责任的全部条款,确认自身还款能力可覆盖相关成本后再签署合同,一旦签字确认即需按约履行,事后单纯以利率过高为由要求调低的,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如借款到期后确实无力偿还,不要消极拖延,应第一时间主动与金融机构协商展期、分期还款、降息等和解方案,避免产生高额罚息、复利,同时也可避免留下不良征信记录。
- 以个人名下房产为他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需明确知晓自身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债务人到期无力还款,抵押房产存在被依法拍卖、变卖用于偿债的风险,担保前务必谨慎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