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8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仅约定违约方需赔偿损失,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的,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872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只要买受人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出卖人就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司法实践中,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甚至可根据案件情况在LPR基础上加计30%-50%计算损失。本案中两级法院均支持了出卖人的利息主张,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2年11月,贵阳花溪某有限公司(买方)与贵州某乙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粉煤灰购销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供应粉煤灰,买方按供货周期滚动付款,合同仅约定违约方需赔偿对方损失,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卖方依约完成供货义务,双方结算确认总货款为667104元,买方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付款期限届满后,买方仅支付67351元,尚欠599753元未付,卖方遂诉至法院要求买方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支持了卖方的全部合理诉请,判令买方支付欠付货款及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买方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不应承担该部分费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买方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式,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卖方有权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1087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可约定为日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的标准,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需要举证证明自身实际损失,降低维权成本;
- 即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出卖人也无需放弃该部分权利,只要能够证明买方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就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逾期付款不仅需要承担货款本金、利息,还可能需要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额外费用,将大幅增加违约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