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条曾协商抵扣工程款的民间借贷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9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没有书面借条,且因曾协商用借款抵扣工程款未在之前的催款、诉讼中提及该笔借款,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911号生效判决解答: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抗辩转账属于其他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款项实际交付,对于没有书面借条、此前未主张债权的情况作出了合理解释(曾协商用案涉借款抵扣被告关联公司的工程款,后对方关联公司拒绝抵扣才另行起诉),且有另案庭审笔录佐证抵扣约定的存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的还款诉求依法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16年5月23日,李某委托其财务范某向周某甲转账187200元,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后二人协商约定用该笔借款抵扣周某甲实际控制的贵州某乙有限公司对李某关联的山西某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但在2024年贵州某乙有限公司起诉山西某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案件中,贵州某乙有限公司明确拒绝认可该抵扣约定,双方最终调解由山西某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工程款199881元。
李某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周某甲要求偿还案涉187200元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以李某未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已举证款项交付事实,对未出具借条、此前未主张债权作出了合理解释且有另案证据佐证,周某甲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放弃抗辩,故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周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87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7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周某甲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1091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交易中尽量签订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或者留存明确提及借款性质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避免后续就借贷合意产生争议;
- 若双方协商用借款抵扣工程款、货款等其他债务的,应当签订书面抵扣协议,明确抵扣金额、对应债务、抵扣生效时间等内容,避免一方反悔无据可依;
- 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积极应诉答辩,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放弃举证、抗辩、质证的权利,需要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