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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张借据公章系偷盖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9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以借据上的公章系他人偷盖为由主张借款关系不成立、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940号生效判决解答:借款人主张借据公章为偷盖的,应当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仅以口头陈述、未立案的报警记录主张公章偷盖的,属于举证不能,不能推翻借据的法律效力。同时,若出借人已将款项实际转入借款人对公账户,且借款用途符合借据约定的,即使存在公司内部股东责任约定,也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相对方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20日,上海某公司向贵州某乙公司出具《借据》,约定因经营周转向贵州某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年利率6.5%,2024年11月19日到期还本,逾期还款的加计100%罚息,维权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贵州某乙公司将100万元转入上海某公司对公账户。此后上海某公司仅偿还本金19.5万元,支付利息5520.55元,剩余款项未按期偿还。

上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借据》公章系他人偷盖、日期倒签,借款实际是6名投资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投资人按持股比例连带偿还,且本案应当移送上海法院管辖。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海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章系偷盖,公安机关也未对其报案予以立案,案涉借款已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借据》合法有效,公司内部投资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某公司需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05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1094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公章保管、用印审批制度,明确用印登记流程,避免出现公章被私用、偷盖的风险,若发现公章被违规使用的,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获取立案受理凭证。
  •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应当尽量要求借款人同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核实款项转入借款人的对公账户,备注清楚款项性质为借款,妥善保管借据、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降低举证风险。
  • 公司内部的投资协议、股东责任分担约定仅对股东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向公司主张还款,也可以一并起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另行依据内部协议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