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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章标注签经济合同无效还能要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9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班组与工程项目部签订的承包合同,加盖的项目部印章明确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班组能否向总承包单位主张剩余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973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案涉承包合同因项目部印章权限限制被认定无效,只要施工班组实际完成了对应施工内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总承包单位已与发包方就该部分工程完成结算并取得对应工程款的,施工班组有权参照结算金额向总承包单位主张剩余工程款项。

项目部印章的内部使用限制属于总承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实际施工人,总承包单位以印章权限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真实案例

深圳某有限公司中标贵阳某银行营业办公用房改造工程项目后,聘请何某乙为项目负责人,向其出具项目部专用章,明确约定该印章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后何某乙使用该项目部章与南明区某甲签订《施工班组承包合同》,将案涉工程消防部分分包给南明区某甲施工。

南明区某甲按约定完成施工后,案涉整体工程于2022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深圳某有限公司与发包方结算确认消防部分工程价款为138355.18元,施工期间南明区某甲已收到工程款80400元,剩余57955.18元未获清偿。

深圳某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南明区某甲无合同关系,项目部章不能签订经济合同,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承包合同虽因印章权限限制无效,但南明区某甲已实际完成施工且工程合格,深圳某有限公司已取得对应工程款,应当向南明区某甲支付剩余款项,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1097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应当优先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若仅能加盖项目部章,需留存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文件、施工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工程量确认单、付款凭证等证据,即便合同无效也可凭实际施工证据主张权利。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项目部印章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权限范围,对项目部印章的使用做好登记备案,同时及时与下游施工班组、材料供应商结算,避免因内部管理漏洞对外承担不必要的付款责任。
  3. 遇到工程款拖欠纠纷时,实际施工人可将发包方、总承包方、项目负责人一并列为被告,最大程度拓宽回款路径,同时注意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避免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