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员工能认定劳动关系要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29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既是公司股东又为公司提供劳动的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能否以劳动者具有股东身份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2929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误以为“当了公司股东就不是员工,不能拿工资”,这其实是常见的法律误区。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从未禁止劳动者同时持有用人单位的股权,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二者的权利义务基础完全不同。
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是否符合实际用工特征,可简单概括为三点:
- 一是双方均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劳动者主体资格;
- 二是劳动者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
-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至于股东分红与工资的区别,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刚性对价,只要提供了符合约定的劳动就必须支付,与公司盈亏无关;分红是股东基于股权获得的投资收益,取决于公司盈利情况和分红决议,并非必然发放。公司不能将股东的投资权益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混为一谈,更不能以“你是股东”为借口克扣、拖欠工资。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田某某于2020年8月入职贵阳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教学主管,公司按月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8月,田某某入股公司持有10%股权,但仍继续在公司从事教学、消课等工作,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周期、方式与入股前完全一致。
2023年田某某休产假后,公司因经营困难进入消课阶段,股东会议约定每月给留守任教的田某某发放5000元消课补贴。但公司后续单方降低补贴标准,仅发放部分费用,欠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工资共计9500元;此外因公司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导致田某某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待遇。
田某某就劳动关系确认、欠付工资、生育待遇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其诉求后,贵阳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田某某是公司股东而非普通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按劳动法律规定支付报酬和待遇。
争议焦点
具备股东与员工双重身份时,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能否以劳动者具有股东身份为由拒付工资?
法院观点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具有用人单位股东身份,股东身份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独立性,亦不能豁免用人单位的劳动法义务。
本案中,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田某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教学、消课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根据考勤情况扣发全勤,按固定周期发放劳动报酬,还为田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具备人身从属性与财产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田某某成为股东后继续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公司关于“股东不是员工”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刚性对价,与股东分红性质不同。公司已明确约定消课阶段每月支付5000元补贴,且已实际发放1个月,后续单方减少补贴未与田某某协商一致,应当按约定补足差额。
裁判结果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田某某与贵阳某某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田某某欠付工资9500元、生育津贴28988元、产前检查费800元、生育医疗费8875.7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292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股东+员工”的双重身份在创业型公司、小微企业中十分常见,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注意厘清两种身份的权利边界,避免引发纠纷:
给劳动者的建议
- 即使持有公司股权,也要注意留存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包括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社保缴费证明、岗位职责文件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
- 入股时建议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自己的岗位职责、工资标准、考核规则,将劳动报酬与股东分红明确区分,避免后续权责不清;
- 若公司以“股东身份”为由克扣工资、拒缴社保,要及时通过协商、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切勿拖延超过时效。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 不要错误认为“让员工入股就能免除用工责任”,只要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哪怕是股东员工,公司也需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法定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法律风险;
- 调整股东员工的工资、岗位等劳动待遇,必须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不得单方随意降薪调岗,否则相关调整无效;
- 建议在股东协议、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股东任职的条件、薪酬标准、离职时的股权处理规则等,划清股东权利与劳动权利的边界,从源头减少争议。
此外本案还提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待遇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也是企业容易忽视的用工风险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