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协议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52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债权转让时未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是否会导致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无效?
2、双方初步核对债权金额后,受让方怠于履行核实义务的,是否视为对初步核对金额的认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522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仅产生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不会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次,若双方已对债权金额进行初步核对,受让方在备注待进一步核实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核实义务,也未就金额差异提出书面异议的,属于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视为受让方对初步核对的债权金额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2024年4月23日,贵阳某物业服务公司(转让方)与贵州某物业服务公司(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贵阳某公司将其对毕节未来城项目业主享有的物业费债权以6折优惠转让给贵州某公司,暂定转让总金额为120万元,最终债权金额以2024年4月30日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为准,同时约定贵阳某公司配合贵州某公司向业主发送债权转让通知。
2024年4月30日双方对账形成《未来城账单核对》,确认总欠费金额为1925785.14元,贵州某公司备注“具体金额待我司进一步核实后确定”,但后续始终未就金额提出异议,也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转让款。贵州某公司一审、二审均主张:案涉协议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协议本身未生效也未实际履行,且债权金额未最终确认,不应支付剩余款项。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未通知债务人仅不对债务人生效,不影响协议效力,且贵州某公司已支付部分转让款、实际进场提供物业服务,协议已实际履行;贵州某公司未举证其已履行核实义务,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视为对初步核对金额的认可;最终扣除贵阳某公司以自身名义起诉业主胜诉的物业费金额后,改判贵州某公司向贵阳某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524445.4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4倍支付逾期违约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5223号
-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建议明确约定债权金额的核定时限、异议方式,受让方收到初步核对清单后要在约定时限内审核,对金额有异议的要留存书面异议证据,避免因怠于履行义务被视为认可金额。
- 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建议明确约定履行主体、时间、方式,可采用书面邮寄、公告、短信/微信告知等多种方式,并留存通知证据,未通知债务人的,受让方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不影响转让协议效力,转让方无权以未通知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仍以自身名义起诉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对应的胜诉金额应当从转让款中扣除,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移交胜诉债权的相关权利凭证,避免重复主张权益受损。
- 若债权转让涉及批量债权(如物业费、租金债权等),建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后债权的主张主体、费用承担、收益归属,避免后续就权责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