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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方多期逾期未付款,未到期款项能否加速到期?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67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未支付任何一笔到期货款,卖方能否主张未到期的货款加速到期?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6794号生效判决解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付款义务的,即便部分款项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卖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未到期的非质保金类货款加速到期,要求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应付货款。本案中即便按照上诉人贵州某乙有限公司主张的验收时间起算,已有3期货款已达支付条件,但贵州某乙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未支付任何一笔货款,经卖方多次催收仍拒绝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法院因此支持了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其余货款加速到期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乙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总货款1084000元,货款分6期支付,最后15%为质保金,质保期5年。合同签订后山东某有限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后双方就验收时间产生争议,贵州某乙有限公司主张应以业主方验收时间2023年6月18日为付款起算点,即便按该时间计算截至二审时已有3期货款到期,但贵州某乙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未支付任何一笔货款,经山东某有限公司多次催收仍拒不支付。

法院观点:贵州某乙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一笔到期货款的行为,已经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卖方有权主张未到期货款加速到期。上游公司拖欠货款不能成为买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合理抗辩理由。

裁判结果:驳回贵州某乙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贵州某乙有限公司向山东某有限公司支付扣除质保金外的货款92140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679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企业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期款项的支付条件、期限以及逾期付款达到一定比例时卖方有权主张全部款项加速到期的条款,降低后续维权的举证成本;第二,卖方在买方出现多期逾期付款情况时,应当及时留存催收的书面证据(如微信记录、催款函、邮件等),便于后续主张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第三,买方即便因上游款项拖欠等原因无法按时付款,也应当主动与卖方协商延期付款方案,避免因长期拖欠构成预期违约,被诉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同时还要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等额外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