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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协调关系”的委托合同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1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签订以“协调行政机关审批关系”为核心内容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约定的“关系协调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188号生效判决解答:以请托疏通行政审批关系、干预行政机关正常履职为目的的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认定为无效,约定的高额“协调费”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但如受托人确实为委托事项付出了合理劳务的,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支持少量劳务补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9年车某、孟某、周某三人受让清镇市某某矿业公司的矿山股权,同时与原股东王某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王某负责协调办理矿山扩能扩界、招拍挂及采矿许可证手续,委托费用200万元,取得采矿证后2年内付清。后续采矿许可证顺利办理完成,但车某等人认为案涉委托事项本质是非法请托,且所有审批手续均为自己出资、对接办理,王某未实际提供服务,拒绝支付200万元费用,王某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委托协议》有效,判令车某等人支付200万元及逾期利息,三人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案涉《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本质为请托疏通行政审批关系,意图通过非正当途径干预行政机关正常审批流程,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委托合同依法无效,约定的200万元协调费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但考虑到王某作为矿山原股东,确实为案涉矿权审批付出了一定劳务,且车某等三人作为委托方自身存在过错,法院酌情判令三人支付王某20万元作为劳务补偿。

裁判结果: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车某、孟某、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20万元,驳回王某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188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严禁签署包含“协调关系”“找领导疏通”“打点费用”等内容的委托协议,此类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不仅约定的费用不受法律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行贿、诈骗等刑事风险。
  2. 如确需委托他人代办行政审批类事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内容为合法的材料整理、流程代办、政策咨询等具体劳务,报酬金额需与劳务价值相匹配,避免出现“关系费”“好处费”等模糊表述。
  3. 所有行政许可均有法定办理流程和准入标准,合规准备申请材料、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才是最稳妥的办理路径,不要轻信“花钱找关系就能搞定审批”的承诺,避免被骗取大额财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