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出具的借条无效借款人还要还钱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3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取得放贷资格的职业放贷人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是否需要返还借款本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316号生效判决解答: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对应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但合同无效不等于借款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出借人,仅无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7年,钟某、周某夫妻向李某甲出具5万元借条,约定2017年3月还款。2025年李某甲向钟某催收欠款,钟某明确认可欠款但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查明李某甲为职业放贷人,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钟某、周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收款金额不足5万元、也未举证证明已偿还欠款,一审法院判决钟某、周某返还李某甲本金5万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仅实际收到20500元且已通过现金还清全部欠款,但仅提交了与本案无关联的银行流水,无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2026年1月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31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出借人:切勿无资质从事职业放贷业务,不仅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无法主张约定利息,长期向不特定对象放贷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面临刑事处罚;
- 对于借款人:即便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借款本金仍属于应当返还的范围,切勿误以为合同无效就无需偿还欠款;还款时优先选择银行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还款后及时收回借条或者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收条,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 如果遇到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违法情形,要及时留存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