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割股权后代收应收账款拒不返还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3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股东签订股权分割协议约定一方代收的特定业务应收账款归另一方所有,代收方收到款项后拒不返还的,协议签字的股东个人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325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股东双方自愿签订的股权分割协议、会议纪要、对账单等文件,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均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其次,若付款方已经出具书面说明证实案涉应收账款已经与代收方结清,代收方无法提交相反证据反驳的,法院可依法认定代收方已经收到对应款项,应当按约支付给权利方。第三,若股权分割协议、结算文件均由股东个人作为主体签字,即便代收款项的主体是公司,签字的股东个人也需对欠付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贺某与邓某原是贵州某丙有限公司、贵州某甲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的股东,2020年双方因经营理念分歧签订《会议纪要》《股权分割协议》,约定邓某退出贵州某丙有限公司的经营,贺某退出贵州某甲有限公司的经营;同时明确约定以贵州某丙有限公司名义承接的某乙医院、某甲酒店项目的应收账款,收回后归贵州某甲有限公司、邓某所有,需在收到款项后30日内支付。 后因贵州某丙有限公司、贺某拒不支付上述款项,贵州某甲有限公司、邓某诉至法院。审理中经法院调查,付款方惠州某甲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案涉项目的所有款项已经与贵州某丙有限公司结清,贵州某丙有限公司、贺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反驳。一审法院判决贵州某丙有限公司、贺某共同支付剩余欠付的应收账款276399.52元及逾期利息,贺某不服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协议均由贺某个人签字,其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325号
-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股东在签订股权分割、散伙清算类协议时,要明确约定代收款项的支付条件、支付时间、违约责任,最好单独列明所有应收项目的明细、金额、付款方信息,避免后续双方就款项范围产生争议。 2. 若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代收款项的,尽量在签订协议时就将款项归属约定告知付款方,或者在协议中明确代收方的披露义务,避免后续代收方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拒不返还。 3. 若后续发生代收方拒不返还款项的纠纷,权利方要及时收集付款方已经付款的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向付款方调取结算凭证、付款记录,无法举证证明款项已经支付的,将承担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