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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工程因发包方原因抢工要额外付钱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407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本次解读围绕建设工程领域两类高频争议问题展开:

  1. 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方延迟移交场地、变更施工条件等原因要求承包方抢工的,承包方能否主张抢工产生的额外费用?
  2. 小区景观工程的承包人能否就其施工的景观工程部分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407号生效判决分析:

针对第一个问题,即便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包干价),只要抢工是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如延迟移交场地、变更施工条件、要求提前竣工等),且双方就抢工方案已经过确认(包括事后补签的会议纪要、施工方案),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实际投入了额外的人、材、机完成抢工的,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抢工产生的额外费用,该费用不属于原固定总价覆盖的范围,发包方不得以“施工内容未超出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

针对第二个问题,小区景观工程属于依附于主体建筑的附属设施,不具备独立折价、拍卖的条件,且景观工程与主体工程并非同一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无权就案涉小区整体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2条: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贵阳某有限公司(发包方)将贵阳万科麓山项目C区景观工程发包给贵州某有限公司(承包方),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8855990.07元,计划2022年7月30日进场、9月30日完工,12月30日前达到交付状态。后因发包方原因,承包方实际于2022年10月25日才进场施工,发包方为保证项目按期交付,多次组织承包方、监理方召开会议,签署抢工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承包方增加人材机投入赶工,最终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时,发包方主张合同为固定总价,抢工内容未超出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拒绝支付抢工产生的额外费用,承包方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案涉抢工产生的额外费用是否应由发包方承担?
  2. 承包方是否有权就其施工的景观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抢工是因发包方延迟移交场地导致工期大幅缩短,双方已就抢工方案签署会议纪要(包括事后补签的文件),承包方提交的机械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劳务分包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按照抢工方案投入了额外成本,该部分费用不属于原固定总价覆盖范围,发包方应当支付。其次,案涉景观工程属于小区附属设施,无法脱离主体建筑单独折价、拍卖,且主体工程并非承包方施工,故对其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发包方贵阳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承包方贵州某有限公司工程款4334700.79元、鉴定费69071元,驳回承包方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40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施工方的提示

  1. 施工过程中遇到发包方要求抢工、变更施工条件等情况时,务必及时要求发包方、监理方签署书面会议纪要、施工方案,明确抢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若当时无法签署书面文件,也要留存好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事后及时补签确认。
  2. 抢工过程中注意留存实际投入的完整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机械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劳务分包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施工日志、现场照片/视频等,避免仅持有抢工方案但无实际施工证据导致费用不被支持。
  3. 合同外增量工程要及时办理签证,即便当时无法完成签证流程,也要保留好发包方要求施工的指令、施工完成的验收记录等证据,避免事后发包方以“无签证”为由拒付工程款。
  4. 若施工内容为附属工程(如景观、装修等),行使优先受偿权前需确认工程是否具备独立折价拍卖条件,若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为同一发包方,可在主体工程拍卖时主张对应份额的优先受偿权。

对发包方的提示

  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施工场地、提供施工条件,若确实需要要求承包方赶工,提前与承包方协商确定赶工费用的计算标准,避免事后产生大额纠纷。
  2. 对于承包方提交的签证、施工方案、会议纪要等文件要及时审核,不符合事实的要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不得随意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将视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
  3. 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的“一口价”,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施工成本增加、工期延长产生的费用,仍需由发包方额外承担,不得仅以“合同为固定总价”为由拒绝支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