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有盖章签字有经办人确认公司主张未实际履行要不要付租金?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4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双方盖章、合同指定经办人签字的发货清单、退货清单、结算单,企业以“合同未实际履行、经办人签字是履行其他合同的职务行为”为由拒付租金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446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类抗辩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只要案涉租赁合同公章真实,合同约定的指定经办人签字的履行凭证、加盖企业公章的结算单能够对应案涉合同内容,且不存在与其他合同履行混同的情形,应当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承租方应当按照结算金额支付欠付租金及约定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1年5月10日,贵州某甲有限公司(承租方)与贵州某乙有限公司(出租方)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承租贝雷片、支架等周转材料,明确指定张某为承租方经办人。合同履行期间,张某签字确认了对应出租方的发货清单、退货清单,2021年11月25日双方结算确认应付租金840239.45元,结算单加盖了贵州某甲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后贵州某甲有限公司仅支付9万元租金,剩余款项拒不支付。
贵州某甲有限公司一审、二审均抗辩: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张某签字的单据是履行其与案外人某丁签订的另一租赁合同的职务行为,某丁已经另案起诉,自己存在重复支付租金的风险。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租赁合同与另案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品类、单价、履行时间、结算单据内容均完全独立,不存在混同,最终判决贵州某甲有限公司向贵州某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750239.45元,并按一年期LPR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446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签订多份同类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不同合同的经办人,或要求经办人在履行单据上标注对应合同编号,避免多个合同履行混同引发纠纷;
- 出租方应当留存完整的租赁物运输凭证、交接记录、沟通记录、发票开具记录等履行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承租方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拒付租金;
- 承租方如果主张履行凭证属于其他合同项下内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仅以经办人同时负责其他项目为由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双方结算时应当在结算单中明确标注对应的合同名称、编号,避免出现“一证多用”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