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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买卖合同仅凭微信对账能认定欠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5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卖方仅以微信聊天记录、对账信息主张欠付货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566号生效判决解答: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欠付货款金额明确的,卖方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双方长期通过微信沟通下单、供货、对账、付款,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交易习惯,卖方多次将对账后的欠付金额发送给买方,买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还多次在对账后支付部分货款,该行为足以视为买方对欠付金额的认可,即使买方事后反悔否认收货、否认对账金额,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会采信其抗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清镇某某商行长期向蒋某能供应副食品,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所有交易均通过微信沟通下单、发货、对账、付款。2023年7月蒋某能曾微信确认欠付货款65683元,后续双方继续滚动交易,某某商行多次在微信中发送对账后的欠付金额,蒋某能均未提出异议,还多次支付部分货款,截至2024年12月欠付金额为82734元。蒋某能一审中否认庭前对账结果,主张未签字的物流单对应的货物均未收到,不应支付对应货款。

法院观点:双方已形成稳定的微信交易习惯,蒋某能长期未对某某商行发送的对账金额提出异议,还多次按对账金额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其事后否认收货、否认对账金额无相反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一审判令蒋某能支付货款8273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56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商事交易中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价款、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举证困难;
  2. 若采用微信、短信等线上方式交易的,要妥善保管全部聊天记录,定期和对方核对账单并要求对方明确确认,支付货款、发货后及时在聊天中明确备注对应交易批次,避免滚动交易中账目混乱;
  3. 一方发送对账信息后,另一方如果对金额、货物数量有异议的,一定要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提出,否则长期不回复、还部分履行付款义务的,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账单内容的认可;
  4. 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自认的事实反悔的,需要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不会被法院采信,不要试图通过恶意否认事实逃避付款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