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现金交付无法举证要承担败诉风险?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7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但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借款人提交银行流水证明未收到对应款项的,举证不利后果应当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737号生效判决分析: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时成立,出借人主张债权的,应当对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出借人仅能提供取款记录,无法举证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给借款人,且借款人提交的完整银行流水未显示收到对应款项的,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应金额的借款诉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亲叔侄关系,王某乙起诉主张王某甲先后向其借款共计39500元,其中3万元是2019年取现后通过ATM机存入王某甲银行账户,仅偿还6000元尚欠33500元,要求王某甲还本付息。王某甲仅认可其中19500元借款,主张修房所借的款项仅为1万元而非3万元,并未收到王某乙主张的3万元存款。
一审法院因王某甲未提交全部名下银行卡流水,认定其承担不利后果,判决王某甲偿还33500元及逾期利息。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自己名下全部银行卡2019年的交易流水,王某乙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王某甲名下农商行全部账户流水也未查询到3万元存入记录。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乙无法举证证明2万元差额部分的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改判王某甲仅需偿还王某乙借款本金13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73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往来时,尽量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实名转账方式交付,转账时备注“XX借款”,避免采用现金交付的方式。如确需现金交付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出具收条,明确记载收到现金借款的金额、日期,同时留存现金取款凭证、在场证人联系方式等佐证材料,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
- 无论双方关系亲疏,建议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利息标准、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时权责不清。
- 若已经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提前整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催收记录、还款记录等完整证据材料后再起诉,必要时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完整性,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