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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抵扣借款?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7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情侣恋爱期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的,一方主张用自己向对方的转账抵扣对方出借的借款,法院是否会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796号生效判决解答:恋爱关系并不影响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若转账明确备注为借款、有书面借条或双方聊天记录确认属于借款的,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借款人主张用恋爱期间的其他转账抵扣借款的,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将该类转账用于抵扣案涉借款的明确合意,否则仅以恋爱期间存在转账为由主张抵扣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刘某与桂某2022年至2024年期间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有多笔经济往来:2023年1月刘某向桂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本金已还清但利息未付;后续桂某多次向刘某转账,部分备注为借款,刘某曾在聊天记录中对欠付桂某13万元款项无异议。后双方分手,桂某起诉要求刘某偿还欠款14.3万元,刘某抗辩其恋爱期间向桂某转账合计36.2万元,应当抵扣案涉借款,仅认可欠付8万元。一审法院结合借条、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刘某尚欠借款本息合计132960元,判决刘某限期偿还。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未举证证明其转账存在抵扣案涉借款的合意,也无证据证明桂某自愿放弃利息,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79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情侣之间发生资金拆借时,建议明确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大额借款最好签订书面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利息标准,避免后续与恋爱赠与产生混淆;
  2. 恋爱期间的特殊金额转账(如520、1314、888等)、节日纪念日转账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无法主张返还,但大额无特殊意义的转账若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3. 若双方协商一致用恋爱期间的其他往来转账抵扣借款的,一定要通过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方式留存合意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举证不能;
  4. 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时,需核实其执业区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代理资格问题引发程序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