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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暂估价材料未走审批能否按采购价结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800号案例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属于暂估价的主材,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发包人审批程序自行采购的,能否以实际采购价主张结算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800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种情况下不能直接按实际采购价结算工程款。首先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预估价格,并非最终结算单价,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暂估价项目采购需经发包人审批或共同询价的,承包人单方采购后主张按实际采购价结算的,不符合合同约定。若采购程序不符合约定,法院可参照市场公允价格认定暂估价主材的结算价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19条: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最新案例

2018年贵州省某建设公司中标贵阳某投资开发公司发包的景观绿化提升项目,合同约定为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主材罗汉松暂估价为8万元/株。后建设公司自行以7.26万元/株的价格采购了7株罗汉松,未按合同约定就暂估价材料采购履行发包人审批程序,也未与发包人共同询价。工程竣工后双方就罗汉松结算价格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机构市场询价3.46万元/株的意见认定罗汉松造价,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罗汉松属于暂估价项目,合同明确约定暂估价采购需经发包人审批,建设公司未履行约定程序直接采购,要求按实际采购价结算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80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包人采购暂估价主材前,务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审、共同询价程序,留存发包人同意采购价格的书面确认文件,避免结算时产生争议;
  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暂估价采购报审后,应在约定时限内及时回复,逾期未回复的可能被视为同意采购价格;
  3. 暂估价主材进场时双方应共同做好认质认价记录,明确规格、型号、单价等信息,作为后续结算依据。
此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LPR的2倍,一审法院调整为1.5倍,若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调整不当的,可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要求法院按合同约定支持违约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