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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抽逃出资的股东要不要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9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执行阶段公司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后当日全额转出,债权人能否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98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债权人只要能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股东在出资款到账后短时间内无合理理由转出,就完成了举证义务,股东需要举证证明该转账是合法经营行为,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其次,股东主张公司有未变现的工抵房、采矿权、设备等资产的,需要证明该资产具备即时可变现、可直接清偿债务的属性,否则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就可以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贵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对遵义某某建材公司等享有50万元票据债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调取遵义某某建材公司的银行流水发现,股东陈某风、陈某才、陈某景的全部出资款均是2020年3月3日由案外人于某转入公司账户,备注为对应股东的投资款,同日公司就将全部出资款加1元转回于某账户,备注仅为“转款”。债权人遂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要求追加三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审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陈某风、陈某才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有工抵房、采矿权、生产设备等资产足以清偿债务。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股东未举证证明向于某转账的合法性,符合抽逃出资的特征;其主张的工抵房未登记在公司名下、采矿权未实际开展经营、设备价值及变现能力不明,均不具备即时清偿债务的属性,公司无现实可供执行财产,最终改判陈某才在抽逃的416.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余判项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983号
  •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债权人来说,执行终本后不要轻易放弃,可以委托律师调取债务人公司的工商内档和银行流水,排查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扩大清偿主体,提升债权实现的概率;
  2. 对于公司股东来说,一定要严格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出资款转入公司后不得无合理理由转出,若因经营需要转出的一定要留存好交易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出入库单据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完整材料,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承担额外责任;
  3. 股东主张公司有资产可供执行的,不能仅口头举证,要提供资产的权属证明、可变现依据,必要时可以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避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