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非指定人员签字的结算单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97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仅指定人员签字的结算单可作为结算依据,非指定人员签字的结算单能否作为法院定案依据?先供货后补签的合同中关于签收、结算人员的约定,能否约束补签前已经完成的供货行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9723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结算文件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便合同约定了专属的结算、签收人员,只要交易相对方是善意的,法人对内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非指定人员签字的结算单只要符合事实依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第二,若交易双方先实际履行供货、收货义务,后补签书面合同的,补签合同中关于签收、结算人员的约定仅对补签后的交易行为产生约束力,不能溯及约束补签前已经完成的供货、结算行为;第三,即便结算单为复印件,只要有现场勘验记录、聊天记录、实际供货凭证等证据佐证结算内容属实的,法院可依法采信该结算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贵州某乙公司2022年6月起为贵州某甲公司承建的农村道路项目供货并安装交通标牌,2022年10月双方才补签《交通标牌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仅指定人员王某签收货物、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才可作为结算依据。2023年4月,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徐某甲、邹某在《班组收方工程量确认》《分包工程结算表》上签字,确认总货款为1001700元,某甲公司仅支付45万元货款后未再付款。
一审中某甲公司抗辩称徐某甲、邹某不是合同指定人员,签字的结算单为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项目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两次组织双方现场勘验,确认已安装的交通标牌数量、种类与结算单记载完全一致,判决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51700元及按一年期LPR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审中某甲公司认可徐某甲、邹某为其公司员工,也认可结算单内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972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存在先供货后补签合同情形的,补签合同时应当单独对补签前的交易事实、已完成供货量、已结算金额进行书面确认,明确补签条款的适用时间范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买卖合同中约定专属签收、结算人员的,应当将人员姓名、身份信息、授权范围明确告知交易相对方,若临时更换对接人员应当及时出具书面授权文件,避免无授权人员签字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产生法律风险。
- 供货方应当完整留存供货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结算文件、现场交付照片等证据,即便结算文件为复印件,只要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交易事实的,依然可以被法院采信。
- 买方收到货物后若对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异议期内书面提出,项目投入使用后再以未验收、未走内部流程为由拒付货款的,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