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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真实经营行为骗取政府补贴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刑终6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有真实投资经营行为的前提下,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提交虚假造价报告骗取政府装修补贴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自首、赃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等情节时,量刑可以如何调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刑终656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便行为人存在真实的投资经营行为,只要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依然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如果赃款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未被个人挥霍,且行为人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法院会结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对原本的量刑予以适当调整。本案中王某某虽然存在真实的生产经营投入,但虚构材料骗取超额装修补贴的行为已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鉴于其有自首、赃款全部用于经营、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二审法院对其量刑予以了从轻改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新案例

2021年,上诉人王某某收购深圳某某电子公司后,与贵阳某管委会签订《SMT贴片生产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管委会最高给予450万元装修补贴,补贴按实际装修造价发放。王某某就同一厂房装修项目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造价仅220余万元,却通过出具虚假的造价审核报告,骗取管委会全额发放450万元装修补贴,多领补贴款225万余元。后续项目公司因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被责令停业,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全部损失。王某某不服上诉,主张自己有真实经营行为,属于创业失败的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骗取补贴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赃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主观恶性较小,对其量刑予以调整,改判有期徒刑八年,维持退赔部分的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刑终656号
  • 案由:合同诈骗罪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政府各类补贴、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申报规则,切勿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伪造申报材料等方式套取资金,即便存在真实的经营行为,上述套取行为依然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非普通民事纠纷。
  2. 若不慎涉嫌相关犯罪,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退赃退赔,争取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最大程度降低刑事处罚力度。
  3. 招商引资类项目中,投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类补贴的申领条件、兑现规则,留存好全部支出凭证,避免因财务资料不全、申报流程不合规引发刑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