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六盘水(2025)黔02民终30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单方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保险公司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后仍构成伤残的,原鉴定效力如何认定?相关赔偿责任及诉讼成本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2民终307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并非必然无效,只要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规、鉴定依据充分,法院可予以采信。本案中即便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向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程序、实体异议,二审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后仍得出十级伤残的一致结论,因此一审依据原鉴定意见核算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需自行负担重新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及二审诉讼费。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0月7日,吴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占线与对向行驶的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向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限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向某治疗结束后单方委托贵州中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向某各项损失共计146080.96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案涉鉴定系向某单方委托,程序违法、内容不实,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向某关于残疾赔偿金等诉请或发回重审。
法院观点
二审中依保险公司申请委托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论仍为向某右膝关节功能丧失达38.8%,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因此一审基于十级伤残认定的各项损失金额合法合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22元、重新鉴定费700元,合计3922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2民终307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时,务必选择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正规机构,完整提交就医病历、影像片、检查报告等材料作为鉴定依据,避免因鉴定程序瑕疵导致结论不被法院采信;
- 保险公司对单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机构无资质、鉴定人员无资格、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若重新鉴定结论与原结论一致,保险公司需自行承担额外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诉讼成本;
- 事故各方收到鉴定意见后,可先咨询专业律师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性进行评估,避免盲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