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主张涉嫌虚假诉讼要移送公安会被驳回起诉吗?征和律所结合六盘水(2025)黔02民终33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主张案件涉嫌虚假诉讼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法院会驳回起诉中止民事审理吗?仅持有转账凭证没有完整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2民终3358号生效判决分析:
- 若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后,公安经核查未发现案涉借贷行为本身存在犯罪嫌疑的,法院会继续按民事纠纷审理,不会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仅以其他关联案件涉嫌犯罪为由主张本案涉刑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出借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的,借款人抗辩款项不属于借款但无法提交证据证明的,法院会依法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2024年10月-12月期间,丁某向罗某出具5张共计29000元的借条,罗某向丁某微信转账合计超119000元,丁某向罗某转账共计101000元。后罗某起诉要求丁某偿还剩余借款,丁某主张本案与另案共同构成罗某系列虚假诉讼行为,要求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调查,公安经核查未发现涉嫌犯罪情况,将案件退回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抵扣已还款项后判决丁某偿还罗某借款本金18000元。丁某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存在借款之外的其他性质,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黔02民终335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若主张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要求移送公安的,需要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案涉借贷本身存在犯罪嫌疑,仅以其他关联案件涉刑为由主张移送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出借人起诉时即使没有完整的对应金额借条,只要能提供转账凭证证明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不能证明款项属于其他性质的,法院依然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
-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对应金额的借条,明确约定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承担规则,避免后续维权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减少举证负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