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转账凭证无借条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六盘水(2025)黔02民终34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被告抗辩款项属于其他性质往来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无书面借条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2民终3489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仅持转账凭证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我国司法解释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原告提交转账凭证即完成借贷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若被告抗辩转账属于偿还旧债、委托费用、业务往来等其他性质款项,需由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此外银行转账附言属于转账方单方填写的内容,并不必然否定双方实际的借贷合意,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即便附言内容不是“借款”,也不影响借贷关系的认定。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盘州市某有限公司与余某存在业务合作关系,2022年3月30日该公司向余某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转账附言标注为“采购办公设备”。后公司主张该款项为借款,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余某一审无正当理由缺席审理,一审判决余某承担还款责任后余某提起上诉,主张案涉3万元是公司支付的项目介绍洽谈费、差旅费,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转账附言也未标注借款,一审程序违法。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已提交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余某抗辩款项属于其他性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洽谈事项实际发生、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转账附言为单方填写,余某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办公设备采购关系,不足以否定借贷合意;最后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一审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盘州市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支付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2民终348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交易中,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举证障碍;
- 转账时建议明确备注“借款”,若备注有误需及时通过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方式与对方确认借款事实,留存相关沟通记录作为补强证据;
- 若仅持有转账凭证起诉,可提前收集催款记录、对方承诺还款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进一步佐证借贷合意;
- 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应积极应诉,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将被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需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