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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合伙协议能否要求直接返还投资款?征和律所结合遵义(2025)黔03民终69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能否以未约定分红比例、未参与实际经营为由要求解除投资关系并直接返还全部投资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3民终694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伙关系的认定并不以书面合伙协议为唯一要件,即便各方未签署书面协议,只要存在共同出资、参与经营沟通、领取利润分红的事实,就会被认定为事实合伙关系;其次,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主张返还投资款的,必须以完成合伙清算为前提,需先清理合伙的全部债权债务、确定剩余财产后才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拒不申请司法清算的,要求直接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真实案例

张某向杨某甲转账80万元,备注为案涉足浴店投资款,后杨某甲向张某转账4万元,备注为分红款。张某、杨某甲、郭某、韩某甲四人组建微信群,共同沟通案涉店铺的装修方案、试营业安排、营业收入、利润报表等经营事项,张某多次在群内对经营事项作出回应。各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店铺实际由杨某甲负责运营。后张某以未签订投资协议、未明确分红比例为由起诉要求解除投资协议、返还剩余投资款76万元。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四人已形成事实合伙关系,因张某经法院释明后明确拒绝申请合伙清算,无法确定合伙剩余财产情况,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3民终6942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个人合伙投资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规则、亏损承担方式、退伙条件、清算流程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第二,若合伙人拟退伙,应先与其他合伙人协商清算事宜,协商不成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审计,固定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否则直接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大概率会被驳回;第三,即便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余合伙人也要定期索要经营收支、财务报表等材料并留存,避免后续清算时无法提供证据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