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经营,能行使股东知情权吗?征和律所结合遵义(2025)黔03民终80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显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公司经营,甚至可能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3民终808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法定权利,该权利的基础是股东身份,而非股东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只要是经工商登记公示的公司股东,即便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存在股权代持的内部约定,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剥夺其法定的知情权。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显名股东行使知情权作出限制性规定,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代持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公司,显名股东作为经登记的股东,有权依法行使知情权。第三,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置程序要求是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收到申请后15日内未予回复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公司仅以申请由律师事务所寄出、无法核实真实性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公司完全具备核实申请真实性的条件,未核实也未回复的视为拒绝查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修正)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贵州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工商登记股东包括安某、舒某甲等。2025年6月安某、舒某甲向公司邮寄《股东知情权申请》,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收到后15日内未予回复,二人遂诉至法院。公司以安某未实际出资、系代他人持有股权、未参与经营、申请目的不正当等为由拒绝提供查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安某、舒某甲的查阅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法定权利,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安某作为登记股东,即便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法律也未限制显名股东行使知情权,其有权主张权利;二人已按法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公司收到后未回复视为拒绝,前置程序已完成;公司主张二人查阅目的不正当,但未提交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某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安某、舒某甲查阅,查阅时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黔03民终8080号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对于公司而言,不得以股东未实际出资、存在代持关系为由直接拒绝股东的知情权申请,如认为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需收集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的证据,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拒绝,股东有权起诉。2. 对于显名股东而言,即便未实际出资,只要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就有权依法行使知情权,行使权利时需严格按照法定前置程序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说明查阅目的,避免因程序瑕疵被驳回。3. 对于隐名股东而言,如要行使知情权,需先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确认自身的实际股东身份,不能直接以隐名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知情权,显名股东行使知情权获得的信息,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4. 股东委托专业人员辅助查阅的,需满足股东本人在场、专业人员负有法定保密义务的条件,不得委托无关人员查阅,避免被认定为目的不正当。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