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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无备注大额转账分手能否要求返还?征和律所结合遵义(2025)黔03民终87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分手时无备注、金额较大的转账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3民终8727号生效判决分析: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需要结合金额大小、转账时间、备注信息、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综合认定:1. 带有“520”“1314”等特殊寓意的转账、100-500元之间的小额日常开支、特定纪念日的纪念性赠与、家人赠与的红包、为对方购买私人物品的支出,属于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交付后即生效,分手时无需返还;2. 无备注、金额明显超出当地日常消费水平,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的大额转账,司法实践中通常视为以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若双方最终分手,赠与目的落空,收款方应当按照酌定比例返还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陈某与王某2022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4年1月分手,期间存在共同生活经历,陈某累计向王某转账、支付手机分期款、家人给付红包合计62758元,王某向陈某转账合计3400元。陈某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全部款项62700元。

争议焦点:恋爱期间无备注大额转账是否属于应当返还的款项。

法院观点:特殊寓意转账、小额日常开支、纪念性赠与等属于一般赠与无需返还;无备注大额转账因双方恋爱、共同生活的目的未达成,结合双方收入水平、共同生活时长、实际开支情况,酌定合理返还比例。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王某返还陈某26842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3民终8727号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恋爱期间转账尽量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例如标注“共同房租”“生日礼物”“借款”等,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证明款项用途;
  • 金额较大的转账尽量留存双方沟通记录,明确款项是赠与、借款还是共同生活开支,不要仅以口头约定为准;
  • 若恋爱分手产生经济纠纷,先整理所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等证据,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诉讼维权;
  •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不要借恋爱关系索取大额财物,也不要随意向对方转付超出自身消费能力的大额款项,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