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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承揽合同员工签字的维修费单据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遵义(2025)黔03民终91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定作人以签字员工无权限、维修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维修费,合法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3民终9135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拒付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首先,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只要承揽人实际完成了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合格成果,双方就形成事实承揽关系,定作人应当依法支付对应报酬。其次,定作人的工作人员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签字、盖章确认维修费用和验收结果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相关法律后果由定作人承担,其内部对员工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承揽人。第三,定作人主张承揽成果存在质量瑕疵、费用高于市场价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全部维修费。另外,当事人为达成调解作出的妥协性认可,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贵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管理的小区16台电机需要维修,联系习水县某机电维修部提供维修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维修部完成维修工作后,经物业公司的工程维修人员陈某、小区负责人黄某共同验收合格,双方约定质保期3个月,共同签字并加盖物业公司项目章确认维修费用共计41184元。后物业公司以陈某、黄某无授权、维修存在质量瑕疵、费用高于市场价为由拒付维修费,维修部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全部费用,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形成合法事实承揽关系,员工签字盖章属于职务代理行为,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质量瑕疵和费用过高的主张,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3民终9135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承揽方(维修、加工等服务提供者):一是优先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工作范围、质量标准、价款、付款时间、质保期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二是交付工作成果时务必要求对方有权限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最好加盖对方公章或备案的项目章,留存好验收单据、沟通记录、发票等全套证据;三是诉讼调解过程中作出的妥协性表述不会作为对己不利的证据,无需过度担心,但也不要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自认。
  2. 对于定作人:一是要完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签字权限,避免员工越权对外确认债务;二是如果认为承揽成果存在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照片、视频、第三方检测报告、沟通记录等),在质保期内及时向承揽方提出异议,不要等到被起诉索要报酬时才以质量问题抗辩;三是对价款有异议的要及时举证证明市场价格标准,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