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搭载亲友发生事故能否适用好意搭乘减免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毕节(2025)黔05民终53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搭载亲友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监护人能否以好意搭乘为由主张减轻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5民终5367号生效判决解答:好意搭乘减免责任规则的适用前提是机动车使用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驾驶人主观上明显具有重大过失,无论是否属于无偿搭载亲友,均不满足好意搭乘减责的法定条件,监护人主张据此减免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且此前确实存在互助照料事实的,法院可以酌情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兼顾法理与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真实案例
2024年9月21日,刘某、吴某之子刘宸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搭载詹某与吴某某之子吴艾宸行驶时,与案外人赵某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刘宸希、吴艾宸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宸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
詹某就赔偿事宜与刘某、吴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吴某赔偿詹某死亡赔偿金240348元。刘某、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刘宸希属于好意搭乘应当减免责任、一审诉讼主体认定不当等为由提起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刘宸希作为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主观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好意搭乘减责的适用条件,且一审已考虑双方亲属关系及照料事实酌情扣减10%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5民终536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好意搭乘规则并非“免责万能条款”,仅适用于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无证驾驶、酒驾、毒驾、严重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均属于重大过失范畴,即使是无偿搭载亲友,也不能主张适用该规则减责。
- 监护人应当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义务,妥善管理家中的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明确禁止未成年人违法驾驶上路,否则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近亲属之间的互助照料行为可以作为法院酌情减轻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但当事人主张该类减责时,应当提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据证明互助事实的存在,否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