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购买三无减肥产品主张十倍赔偿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毕节(2025)黔05民终54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业打假人明知所购食品是三无产品仍大量购买,主张全部货款十倍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5民终544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销售无中文标识、无生产信息的三无食品,本身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向购买者退还全部货款;其次,若购买者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大量购买、多次提起同类索赔诉讼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不能就全部货款主张十倍赔偿;但法院会结合产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合理消费用量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消费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真实案例
2025年4月,张某两次向李某购买无中文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减肥产品共28盒,支付货款1950元。张某收到产品后以产品是三无产品为由主张退一赔十,李某主动提出退还全部货款但张某未予接受。经查,张某在2024至2025年间多次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起同类退一赔十诉讼,购买行为具有明显牟利目的。一审法院判决李某退还货款1950元,驳回张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大量购买案涉产品并非为生活消费所需,不属于普通消费者范畴,但结合案涉减肥产品每周仅需使用1盒的正常用量,酌定合理消费范围为2盒,对应货款140元,最终改判李某除退还全部货款1950元外,另支付张某十倍惩罚性赔偿1400元,合计335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5民终544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购买食品、药品时要注意留存购买凭证、产品包装、沟通记录等证据,若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可依法主张退赔,即便未产生人身损害也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二,对食品药品经营者而言,进货时要严格查验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等信息,避免销售三无产品,否则将面临民事退赔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第三,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大量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后主张全部货款十倍赔偿的,法院仅会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诉求,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还可能面临司法处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