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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第三人代付工程款却被认定为案外人付款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毕节(2025)黔05民终59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方代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借款,若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实际是受其他主体委托支付,该笔款项能否抵扣债务人的欠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5民终597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根据《民法典》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只有第三人明确是代本案债务人支付的款项,才能抵扣债务人的欠款,若款项是第三人受案外其他主体委托支付,与本案债务人无关的,不得抵扣本案欠款,债务人仍需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其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最后陈述阶段基于错误事实作出的变更诉请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产生变更诉请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肖某与武汉某有限公司签订《活动板房合同书》承接活动板房安装工程,同时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24年6月双方对账确认,武汉某公司共欠肖某工程款及借款合计57455元,约定由中国某有限公司贵州纳赫高速公路四标段项目部代付该笔欠款。2025年8月22日项目部向肖某转账16000元,肖某一审时误以为该笔款项是代武汉某公司支付,故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仅主张41000元,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武汉某公司支付肖某41000元。

肖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向项目部核实,确认该16000元是项目部受案外四川某有限公司委托支付,与武汉某公司无关,同时认定肖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出的变更诉请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产生变更效力,最终改判武汉某公司向肖某支付全部欠付款项57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5民终597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约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建议由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共同签署正式的代付协议,明确代付的金额、对应债务明细、支付时间,避免后续出现款项对应关系不清的争议。 2. 当事人收到第三方转账后,应当第一时间向付款方核实款项的付款主体、对应债务事由,保留好沟通记录,避免出现款项抵扣错误的情况。 3.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定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若因事实认识错误作出了不利于自身的表述,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二审阶段也可以申请法院核实相关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