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无产权证自建房居住多年被主张搬离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海口(2025)琼01民终59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自建房后,居住多年被第三方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要求搬离、采取停水停电等妨害措施,购房者能否主张排除妨害?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01民终5964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未办理合法产权登记的房屋,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先举证证明其对房屋享有合法的物权权利,仅凭以房抵款协议、建设工程合同等债权凭证,不能直接证明其系房屋的合法权利人;购房者基于合法的房屋交易关系长期、稳定占有使用房屋的,其占有利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方无合法权利依据不得随意妨害购房者的正常居住使用,无权要求购房者搬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11年张某甲承包海口市琼山区某住宅楼建设工程,2012年张某甲签署《居间合同》同意将案涉303房对应的26平方面积作为居间费赠与唐某。2015年刘某从唐某处购买案涉303房后支付全部购房款,居住使用十余年。2022年张某甲与该楼原业主签订《协议书》,约定以包括303房在内的四套房屋抵偿欠付的工程款,主张其为303房所有权人,于2024年张贴公告要求刘某搬离、威胁停水停电。刘某起诉要求张某甲停止妨害,张某甲反诉要求刘某搬离并支付占用费。
法院观点:张某甲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已办理合法报建手续、其对房屋享有合法物权,仅凭以房抵款协议不能证明其系有权权利人;刘某基于房屋交易已长期稳定占有案涉房屋,张某甲的行为妨害刘某正常居住。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张某甲停止妨害刘某使用案涉房屋,驳回张某甲全部反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01民终5964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自建房、小产权房存在极大法律风险,交易前务必核实房屋的报建手续、权属证明,切勿仅凭交易合同就轻信房屋权属无争议;第二,若已购买此类房屋并长期居住,遇第三方主张权利时,注意留存居住使用的相关证据(如水电气缴费记录、装修单据、交易凭证等),可先以占有利益受侵害为由主张排除妨害,同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认自身权利边界;第三,以房抵款的权利人仅持有抵款协议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不能直接认定享有房屋所有权,若要主张房屋权利需先完成权属确认的法定程序,不得擅自采取停水停电、强制清退等违法方式维权,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