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却被发包方以和第三人的合同约定拒退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海口(2025)琼01民终60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方直接向分包方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分包方能否以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中途退场不退保证金”为由,拒绝向实际支付保证金的施工方返还保证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01民终6049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得约束第三方。本案中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董某签订的《泥工内部承包合同》,海南某乙有限公司并非该合同的缔约主体,因此合同中关于“中途退场不退保证金”的约定对海南某乙有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海南某乙有限公司实际向海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涉项目履约保证金,且实际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因海南某甲有限公司自身原因与总包方产生纠纷提前退场,导致海南某乙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海南某甲有限公司理应向海南某乙有限公司返还14万元保证金并承担对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总包方中国某有限公司将海口某国际社区地块三期项目2-B地块一次结构劳务工程分包给海南某甲有限公司,海南某甲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后将其中泥工部分对外分包。2023年5月29日,海南某乙有限公司向海南某甲有限公司转账14万元,转账备注明确为“海口中国某有限公司某某国际社区三区履约保证金”,随后海南某乙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场开展泥工作业。后因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与总包方中国某有限公司产生纠纷提前退场,导致海南某乙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施工。海南某乙有限公司要求海南某甲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主张案涉保证金是海南某乙有限公司代第三人董某支付,且根据其与董某签订的《泥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中途退场不退保证金,拒绝返还。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与海南某乙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关系,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与董某签订的合同约定不能约束非合同主体的海南某乙有限公司,且海南某甲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海南某乙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保证金被总包方扣除,最终判决海南某甲有限公司向海南某乙有限公司返还14万元保证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01民终6049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应尽量与收款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金额、返还条件、返还时间以及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就款项性质、返还规则产生争议;第二,转账支付保证金时,一定要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款项用途,对应具体的项目名称,同时留存好转账凭证、双方沟通的微信/邮件记录、进场施工的相关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第三,若发包方主张扣除或不予返还保证金,付款方有权要求对方出示明确的合同依据、己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对应证据,若双方就保证金返还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