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代偿房贷后追偿债务人能否以租金、违约金抵销?征和律所结合海口(2025)琼01民终69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担保人承担房贷阶段性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能否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管理合同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欠付租金等债权主张直接抵销案涉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01民终6924号生效判决解答:债务人的抵销主张不能在追偿权纠纷中直接得到支持。首先,追偿权纠纷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委托经营合同纠纷属于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对应的债权债务主体、权利义务依据均不相同;其次,法定抵销的前提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数额明确无争议,本案中债务人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租金债权尚未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数额,也未达到无争议的到期债权标准,不符合抵销的法定要件,债务人需另行起诉主张对应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真实案例
洪某向海南某有限公司购买房产,办理按揭贷款时该公司作为阶段性连带保证人。后洪某多次逾期偿还房贷,银行先后从该公司保证金账户累计扣划99232.74元用于代偿洪某的逾期欠款。该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起诉要求洪某偿还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洪某抗辩称某公司存在逾期交房违约行为、且欠付其委托管理房产的租金及违约金,要求以上述债权抵销案涉代偿债务。一审法院判决洪某向某公司偿还全部代偿款及按LPR计算的利息,洪某不服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洪某主张的债权与本案追偿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债权数额未明确,不符合抵销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01民终6924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而言,代偿后需妥善保管全部银行扣划凭证、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文件,及时向债务人追偿,追偿范围除代偿本金外,还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 对债务人而言,若对担保人享有其他合法债权,需先确认债权已到期、数额明确无争议,优先与担保人协商抵销,协商不成的不要仅以抗辩方式在追偿权纠纷中主张抵销,应当另行起诉或提出符合受理条件的反诉,避免因法律关系不同、债权数额不确定被法院驳回;
- 参与“买房+返租”模式的房产交易时,应当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委托管理合同是三个独立的合同,不同合同的违约责任不能当然混同,各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需分别主张,不能以此前合同的违约行为直接拒绝履行后一合同的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