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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合同且送货单无签字能否主张欠付货款?征和律所结合海口(2025)琼01民终69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送货单也没有买受人签字的,出卖人是否有权向买受人主张欠付的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01民终6970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双方没有书面买卖合同、送货单无买受人签字,只要出卖人能够提供付款凭证、催款沟通记录、交易习惯佐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关系及欠付货款金额的,法院会支持出卖人的货款主张。另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信诉讼原则,前后陈述矛盾的虚假陈述不会被法院采信,反而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2年9月至10月,海南某某畜牧有限公司分三次向刘某供应肉类产品共计88件,货款总额48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送货单亦无刘某签字。2023年1月13日刘某向海南某某畜牧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剩余18200元未付。海南某某畜牧有限公司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支付欠付货款18200元及按一年期LPR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刘某不服上诉,主张送货单无其签字不能证明供货事实、其交易对象是案外自然人而非公司、仅收到59件货且货款已付清。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一审阶段曾认可收到全部货物仅主张部分货物已退回,上诉陈述与一审陈述前后矛盾,结合刘某付款记录、工作人员催款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刘某欠付货款18200元事实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01民终697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开展买卖交易时建议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数量、价款、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送货时务必要求买受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收货凭证,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 若采取口头交易模式,应当注意留存交易全程的证据,包括送货凭证、付款记录、催款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交易事实; 3. 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事实,虚假陈述不仅不会被法院采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 4. 若主张已退货或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妥善留存退货凭证、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沟通记录等证据,否则举证不能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