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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能否适用民间借贷LPR4倍利率上限?征和律所结合海口(2025)琼01民终70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持牌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借款人主张利息、逾期违约金总和适用民间借贷LPR四倍的司法保护上限,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01民终7006号生效判决解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持有金融许可证的正规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规则,其主张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合计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而非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本案中出借方为持牌金融机构,因此法院对借款人要求按LPR四倍调整息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2023年3月,石某向持有金融许可证的某金融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装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9.9%,逾期还款按每日0.1%计收违约金。石某还款至2024年10月后开始逾期,某金融公司起诉要求石某偿还剩余本金15万余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某金融公司的诉求,同时明确利息、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石某不服上诉,主张本案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息费合计上限为合同成立时LPR四倍即14.6%。海口中院二审查明某金融公司为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规则,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石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01民终7006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出借方资质:若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息费合计司法保护上限为24%;若为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则适用LPR四倍的利率上限,切勿混淆两类规则导致预期偏差。
  2. 若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合计超过年利率24%,借款人可向法院主张对超出部分予以调减,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3. 逾期还款后建议主动与出借方协商分期或减免方案,避免产生额外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进一步加重还款负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