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赔意外伤害保险金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海口(2025)琼01民终73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以实际职业类别高于投保约定类别为由拒赔,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01民终7330号生效判决解答:保险公司针对职业类别不符拒赔的条款属于格式免责条款,其负有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需举证证明已将职业分类标准文件送达投保人,且已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清晰说明。若保险公司无法完成上述举证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的拒赔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对应保险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2月,吉林省某某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为马某峰等117人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马某峰工种为长短工,保险期间1年,包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意外医疗、住院津贴三项保险责任。2024年1月马某峰工作时不慎坠落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共计花费医疗费20066.97元,住院治疗18天。保险公司以马某峰出险时实际职业为木工(风险等级高于投保时的长短工)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马某峰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送达《职业分类表》,也未就职业类别不符拒赔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不生效;同时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马某峰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其扣除非社保用药的主张同样不成立。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马某峰支付伤残保险金、医疗费、住院津贴共计26723.58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01民终7330号
-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投保人购买团体意外险时,应当主动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告知职业分类标准,留存保险条款、职业分类表、投保提示书等全部投保资料,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后,应当及时留存事故证明、完整医疗记录、伤残鉴定报告等全套证据,若保险公司无合理理由拒赔,可持相关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严格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对职业分类等与理赔直接相关的标准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送达相关文件,否则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法以此为由拒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