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暗藏公共管道贬值损失该按购房款还是市场价计算?征和律所结合儋州(2025)琼97民终27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买的商铺内部暗藏未提前告知的公共管道,导致使用价值贬损,主张损失时应当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基数计算,还是以评估基准日的商铺市场价值为基数计算?按日累计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7民终277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商铺因内部存在公共管道导致使用价值贬损的损失计算,应当以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评估结论为准。本案中评估机构明确说明其评定的21%市场折价率是结合房屋结构、空间利用率、通行便利性等多维度因素,基于评估基准日案涉商铺的市场价值综合测算得出,不适用于原购房合同价格,因此买受人直接按照购房款乘以折价率主张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对于按日累计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属于继续性债权,每日产生的违约金具有相对独立性,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倒推三年内的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若违约金总额超过合同约定的上限,按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支持即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2019年李某、邓某与儋州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总价1088976元的商铺,合同约定2020年10月26日前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李某、邓某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儋州某某公司2021年12月通知二人收房,二人验收时发现商铺内部存在未提前告知的公共管道,影响商铺使用,遂拒绝收房。后二人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按照购房款的21%赔偿商铺贬值损失228684.96元。
一审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商铺贬值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显示评估基准日案涉商铺市场价值为602152元,管道导致的贬值率为21%,对应损失为126452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开发商向李某、邓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779.52元(达到合同约定的总房款2%上限)、赔偿商铺贬值损失126452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评估机构已明确说明21%折价率对应评估基准日市场价,不适用于原合同价,买受人按购房款计算损失的主张无事实依据;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日累计属于继续性债权,从二人发函索赔之日倒推三年未超过诉讼时效,且违约金总额已超合同约定上限,遂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7民终2775号
-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房人购买商铺等经营性房屋时,应在收房时仔细查验房屋内部结构、是否存在公共管道等未提前告知的设施,若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及时通过拍照、录像、发书面函件告知开发商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2. 诉讼中主张房屋贬值损失时,不要自行套用评估报告的参数计算金额,应当以评估机构最终出具的总损失结论作为主张依据,否则可能因缺乏专业支撑不被法院支持,还会额外承担多主张部分的诉讼费用。 3. 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若逾期时间较长,购房人应当至少每三年向开发商发函主张一次违约金,留存好发函凭证,避免部分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获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