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低价收房高价转卖赚差价,购房失败后能要求全额退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海南(2025)琼97民终28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中介机构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赚取差价,购房失败后买受人能否要求中介全额返还购房款、中介费及相关损失?中介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7民终286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中介机构未实际促成买受人与房主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反而利用信息优势低买高卖赚取差价,双方签订的名义中介合同实际兼具房屋买卖与中介双重性质,中介违规炒房的行为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其次,若因中介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购房目的落空,中介应当全额返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中介费、手续费等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最后,中介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买受人可以直接起诉股东主张还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真实案例
2021年,卢某与海南某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三方定金协议》,约定以124万元的价格购买符某名下位于海口市的一套房产,卢某陆续向某某公司支付了124万元购房款、16万元中介费及200元POS手续费,合计1400200元。但某某公司并未促成卢某与房主符某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反而由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以123万元的价格向符某购买案涉房屋,赚取1万元差价,且王某仅向符某支付了23万元购房款,剩余款项未支付。
后案涉房屋因符某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卢某购房目的落空。经查,某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股东为王某、王某甲。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王某甲返还卢某117万元及利息,卢某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规炒房,应当全额返还卢某支付的全部款项,最终改判王某、王某甲向卢某返还140020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7民终286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务必要求中介出示房主出具的委托售房授权文件,尽量直接与房主面谈核实房屋价格、产权情况等信息,避免中介隐瞒真实交易信息低买高卖赚取差价。
- 购房款尽量通过官方资金监管账户划转,不要直接转入中介公司普通账户或工作人员私人账户,避免资金被挪用、侵占。
- 如果遇到提供服务的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情况,无需担心债权无法主张,可以直接起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发现中介存在违规炒房、赚取差价等行为的,可先向当地住建部门、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投诉举报,同时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