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能否认定10万元民间借贷事实成立?征和律所结合海南(2025)琼97民终29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情侣之间(尤其是存在婚外情等特殊身份关系)出具的借条,出借人无法提供款项交付凭证的,能否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7民终2911号生效判决解答: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债权凭证外,还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借贷关系才正式成立。如果被告抗辩借贷未实际发生且能做出合理说明,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付方式、双方交易习惯、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尤其在双方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特殊身份关系时,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款项交付的,将承担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真实案例
吉某与已婚的黄某自2018年起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交往期间双方存在大量频繁的小额转账往来。2023年5月25日黄某向吉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吉某壹拾万元(100000)整”。后吉某以黄某未偿还10万元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该10万元为现金交付,资金来源于其母亲出售槟榔的收入;黄某抗辩称并未实际收到借款,借条是为了摆脱吉某的纠缠被迫出具。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借条出具后,黄某向吉某转账共计32万余元,吉某向黄某转账仅14万余元,黄某转账金额明显高于吉某;双方日常资金往来均为转账,10万元大额款项现金交付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吉某也无法提供资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佐证。最终法院认定无法证明案涉10万元借贷事实实际发生,判决驳回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7民终291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大额借贷尽量避免现金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溯源的交付方式,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留存交付凭证;
- 若双方存在情侣、婚外情等特殊身份关系,出具借条时需格外谨慎,若确实不存在真实借贷、是受胁迫或出于其他目的出具借条的,要第一时间报警、发函撤销或者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借条并非真实借款意思表示;
- 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应当准备完整的证据链,除借条外还要留存资金来源证明、交付凭证、催款记录等材料,避免因举证不能败诉;
- 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关系下的财产往来往往存在性质争议,即使出具借条也很难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相关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