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民间借贷仅持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征和律所结合海南(2025)琼97民终30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大额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持有借条,无法提供单独的款项交付凭证,能否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7民终3060号生效判决解答: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法律上要求出借人同时举证证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两个核心事实,但并非必须单独提供交付凭证。如果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佐证交付事实存在的,即使没有单独的转账、取款记录,也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中,虽然出借人罗某无法提供34万元借款的单独交付凭证,但结合双方自认存在现金交易习惯、借条出具后罗某转账金额远高于王某还款金额、王某多次在催款聊天中认可欠款金额且未提出异议等事实,足以证明34万元借款真实存在,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罗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起双方多次发生借贷往来,2021年王某先后向罗某出具6万元、28万元两张借条,合计欠款34万元,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仅约定罗某可随时要求还款。后王某以未实际收到现金、借款已还清为由拒绝还款,罗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结合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聊天记录判决王某偿还34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王某在多次催款聊天中始终未否认欠款金额,多次作出还款承诺;其次王某自认双方存在现金交付的交易习惯;第三借条出具后罗某向王某转账金额远高于王某向罗某的还款金额,以上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7民终306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大额民间借贷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同时备注“借款”字样,要求借款人出具明确的借条,形成“借条+转账记录”的完整证据链,尽量避免大额现金交付;
- 出借人要妥善保管催款沟通记录,聊天内容尽量明确提及借款金额、欠付利息等核心信息,借款人未提出异议的回复内容可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重要依据;
- 借款人如果已经清偿全部借款,应当及时收回借条原件,或者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收条注明款项已结清,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约定利息,一定要在借条中书面明确利率标准,未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借期内利息,但出借人仍可主张逾期后的LPR标准资金占用利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