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遇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赔?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7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谁承担?保险公司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属免责范围”为由拒赔的,电子投保流程中的强制阅读、人脸识别设置,能否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76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范畴,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事故责任方主张。其次,保险公司主张依据免责条款拒赔的,必须举证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两项法定义务,二者缺一不可。即便采用电子投保方式,仅设置强制阅读跳转、人脸识别验证流程,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了清晰、易懂的解释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9月30日,许某良驾驶冀AZ×××号车辆在石家庄市和平路与西三庄街路口追尾,撞上靳某驾驶的车辆后,又撞上王某驾驶的冀AD4×××号网约车,造成三车受损,经交警认定许某良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系营运性质的网约车,其从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该车从事网约车营运,租赁期间营运收入归王某所有,车辆因事故在正规4S店维修17天,产生停运损失。
许某良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起诉要求许某良及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车辆折旧费、交通费等费用,保险公司抗辩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系保险免责范围,且电子投保时已设置强制阅读、人脸识别流程,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 案涉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金额如何认定(维修时长是否合理)?
2. 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免责条款拒赔停运损失(电子投保流程是否足以证明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观点
关于停运损失金额:王某提交了4S店出具的维修证明、施工单等证据证明维修时长为17天,保险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且保险公司参与了定损、确定维修方案,故对17天的维修时长予以采信,按照河北省2024年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为5051.7元。
关于保险免责条款效力:电子投保中的人脸识别、强制阅读程序不能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仍应当以网页、视频、音频等方式向投保人释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赔偿王某停运损失5051.7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476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营运车辆从业者的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第一时间留存好营运资质证明(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车辆租赁合同、收入流水等),车辆维修要选择正规维修机构,留存好维修入场、出场的书面证明,不得故意拖延维修时长扩大损失,否则不合理的停运损失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主张停运损失时可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需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 对机动车投保人的提示:投保时切勿盲目点击“同意”,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内容,尤其是间接损失免赔、免赔额、免责情形等核心条款。若保险销售人员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或电子投保流程中仅设置强制阅读跳转而无具体解释说明的,事故发生后可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对保险公司的提示:电子投保流程不能仅以“强制阅读”“人脸识别”作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依据,需通过专门的网页弹窗、语音讲解、视频解读等方式,对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法律后果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并留存好完整的投保流程证据,否则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本案中王某主张的车辆折旧费、交通费未获法院支持,征和律所也提示大家:目前司法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折旧费)仅在车辆为新车、受损程度严重(如大梁、发动机等核心部件受损)等特殊情形下才可能得到支持,一般的车辆刮擦维修主张折旧费难以获得支持;单纯财产损失类交通事故中,非人身损害产生的交通费也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主张时需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提出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