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劳动合同期限与实际用工时间不一致劳动关系从哪天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904号案例实务解读

劳动合同期限与实际用工时间不一致劳动关系从哪天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9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的期限与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不一致时,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应当以哪个为准?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权益的计算,也是劳动争议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904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应当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而非劳动合同约定的签订时间或期限起始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之前就已经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实际提供劳动,就应当以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作为劳动关系的起算点,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对应期间的工资,并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本案中,虽然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起始时间为2021年8月,但结合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劳动者早在2021年6月就已开始提供劳动,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起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6月9日,默某开始在石家庄高新区扬尘信息采集项目提供劳动。该项目由河北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环保公司)中标后,与河北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人力分公司)签订名为“业务外包”的协议,实际为劳务派遣关系,由某某人力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到项目工作。

某某人力分公司与默某先后签订两份短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21年8月18日至2022年5月15日、2022年10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800元,另有1000元社保补助按月发放。2023年8月8日,某某人力分公司通知默某解除劳动关系。

经核对工资流水,某某人力分公司累计向默某发放24个月的工资,但默某主张其实际工作时长为26个月,单位拖欠2个月工资,且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某某人力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默某与某某人力分公司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2021年8月18日为准,还是以实际用工的2021年6月9日为准?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遵循“实际用工优先”原则,不能仅以劳动合同载明的期限作为唯一依据。本案中,某某人力分公司2021年9月发放的两笔工资,结合双方陈述及工资标准,可认定为补发2021年6-8月的劳动报酬;同时,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默某早在2021年6月9日就已参与项目工作、接受管理,因此足以认定双方自2021年6月9日建立劳动关系。

此外,案涉“业务外包协议”实质为劳务派遣协议,某某人力分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系法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其与用工单位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某人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默某工资差额5600元、经济补偿金95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490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的提醒:入职后务必注意留存实际用工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工作成果交付凭证、工牌工服等。若发现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与实际入职时间不一致,可凭上述证据主张按实际用工时间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对用人单位(尤其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提醒: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通过拆分短期劳动合同、约定晚于实际用工的合同起始时间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此外,要注意区分“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若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仍需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法定责任,不能以与用工单位的内部约定为由拒绝向劳动者履行义务。
  3.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加班费等全部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差额。
  4. 关于社保补助的效力: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社保补助”形式将社保费用直接发放给劳动者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该部分社保补助不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对价,不计入工资标准的计算基数,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